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2號
原 告 周正吉
訴訟代理人 曾志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陳惠美、周芬芬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惟其
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為訴之變更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陸
佰陸拾柒萬貳仟貳佰零玖元【計算式:152 萬3,398 (聲明第1
項)+ 514 萬8,811 (聲明第2 項)=667 萬2,209 】,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陸萬柒仟壹佰叁拾貳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
後,尚欠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