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0號
債 務 人 游靜淑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債務人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⒉依債務人提出存摺內頁,有代購物品之匯入款項,請陳報緣由 及是否有代購服務費用之收入。
⒊提出債務人經營蝦皮賣場之訂單報表及販售物品之來源。⒋陳報債務人現居地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 相關居住費用。
⒌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 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 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 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配偶或應受扶養 人合併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