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48號
SLDV,106,司拍,448,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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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蘇龍昇 
相 對 人 許令芸即許國文之繼承人
      Jenny Hsu 即許國文之繼承人
      Jason Hsu 即許國文之繼承人
      Parani Krachomkaew即許國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 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 、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 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許國文於民國104年10 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 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清償責 任,設定新臺幣(下同)95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10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4年11月11日登記在案。三、嗣許國文於104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765萬元及30萬元, 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契約書內 。許國文於105年9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許庭源許庭浩已 拋棄繼承,其餘繼承人即相對人依法繼承許國文財產上之權 利、義務,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年5月2日北院隆家合106年度司繼字第409號函、臺灣高 等法院107年5月4日院彥文實字第1070002637號函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 409號卷查核無誤。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106年3月15日, 本金尚欠703萬9,812元,依「借款契約書」第11條第3項規 定,許國文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者,借款視為全為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借款契 約書影本、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送達證書及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 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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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