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張郁菁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林玥彣律師
被 告 網路財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剛
被 告 八位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蕙娜
被 告 簡士哲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宋美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1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本人、簡士哲本人到庭、並通知證人羅云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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