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37號
SLDV,105,司執消債清,37,2018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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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監督人
即 管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趙念蒂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監督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壹拾肆元。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壹拾叁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二、查顧定軒律師就債務人趙念蒂聲請更生事件,前經本院選任 為該更生程序之監督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提起撤銷及塗 銷所有權移轉訴訟。嗣因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顯低 於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且未經債權人會議可 決,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亦 選任顧定軒律師為本件清算事件之管理人,就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爰斟酌本件更生程序及清算程序之 繁雜程度、聲請人閱卷次數、更生程序支出費用新臺幣(下 同)6,714 元、清算程序支出費用2,913 元、提出狀紙及陳 述之內容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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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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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備考│
│號│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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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 │士林區 │ 百齡 │ 五 │ 121 │建│ 1,291 │50 分之1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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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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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備│




│ │建 號│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範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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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38 │臺北市士林區劍│臺北市士林區百│鋼筋混凝土造│4 樓層:92.42 │陽台:13.52 │全部│ │
│ │ │潭路55巷17弄8 │齡段五小段121 │5 層樓房 │合 計:92.42 │ │ │ │
│ │ │號4 樓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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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