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廣傑
蔡長佑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7543號、第100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廣傑、蔡長佑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廣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 客車,被告蔡長佑(起訴書誤載為蔡長祐)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07 年4 月21日上午10時42分 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前,二人因爭取停車位 而發生糾紛,竟均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以見 聞之上開道路,被告朱廣傑以「幹你娘雞巴」(台語)等足 以侮辱他人之言詞,公然侮辱被告蔡長佑,被告蔡長佑則下 車要靠近被告朱廣傑,並以「幹你老師勒」(台語)等足以 侮辱他人之言詞,公然侮辱被告朱廣傑。被告朱廣傑看見被 告蔡長佑下車,則另基於毀損之犯意,駕駛其上開車輛,邊 以車撞擊被告蔡長佑上開車輛,邊以「幹你娘雞巴」(台語 )等語公然侮辱被告蔡長佑,致被告蔡長佑上開車輛左前車 身板金、保險桿損壞而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被告蔡長佑, 因認被告朱廣傑、蔡長佑均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 辱罪嫌,被告朱廣傑另涉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朱廣傑、蔡長佑告訴被告蔡長佑、朱廣傑毀棄 損壞等案件,公訴人認被告被告朱廣傑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54 條毀損罪;被告蔡長佑涉犯刑 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第357 條 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朱廣傑、蔡長佑撤回告 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3 份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爰 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嘉宏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