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7年度,300號
SLDM,107,審交附民,300,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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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0號
原  告  陳必興
      陳季棻
      陳季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
被   告  林俊臣
被   告  名順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庭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訴字第3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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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順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