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0號
原 告 陳必興
陳季棻
陳季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
被 告 林俊臣
被 告 名順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庭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訴字第3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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