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4號原 告 信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琦被 告 蕭簡秀球訴訟代理人 蕭孟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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