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李瑞明
被 上訴人 林驛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9月27日以107年度訴字第301號裁定應繳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9,750元,並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8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 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 科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