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挖土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65號
KLDV,107,訴,265,2018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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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楊遠輝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三郎即連總起重工程行間返還挖土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
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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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