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楊遠輝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三郎即連總起重工程行間返還挖土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
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