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劉昱華(即劉秀絲)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
被 告 陳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43萬7,300元【計算式:土
地面積8,451㎡×公告土地現值2,3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8萬3,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