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賴小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庭輝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萬9,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