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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7年度,564號
KLDV,107,基簡,564,2018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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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564號
原   告 太平洋頂好綜合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君實
送達代收人 吳欽祥
被   告 高桂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高桂榮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雖記載被告高桂榮之住所地址即設籍 地址為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惟經本院按址送達 訴訟文書,因查無此址,而遭退回,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 於法不合,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被告之 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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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