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莊美麗
利害關係人 羅健成
利害關係人 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健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莊美麗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莊美麗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準用之,此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相對人莊美麗與利害關係人羅健成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 17日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莊美麗、利害關係 人羅健成、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 期依照契約約定,並已依法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向利害關係 人提示共同簽發已屆到期日之本票後,未獲清償,又利害關 係人羅健成並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莊美麗 ,惟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 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而本院於107 年10月4日通知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於函到5日內,就本件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已送達於 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及利 害關係人逾期迄今均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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