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958號
KLDV,107,司促,6958,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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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58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余庭婕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貳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參佰貳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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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