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810號
KLDV,107,司促,6810,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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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江白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
  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民國(下同)106年1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
  (一)債務人於106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
    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下同)
    300元,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23,190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
    應給付自107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履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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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