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767號
KLDV,107,司促,6767,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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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76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呂建達
債 務 人 李晋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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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