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681號
KLDV,107,司促,6681,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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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68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天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3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8,777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EN00000000、HN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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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