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563號
KLDV,107,司促,6563,201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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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63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債 務 人 陳穎德
      林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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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