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502號
KLDV,107,司促,6502,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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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0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債 務 人 涂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柒仟零柒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捌仟貳佰參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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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