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0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債 務 人 涂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柒仟零柒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捌仟貳佰參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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