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467號
KLDV,107,司促,6467,2018100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46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永發
債 務 人 黃簡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