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7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繼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
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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