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264號
KLDV,107,司促,6264,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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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264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債 務 人 謝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
    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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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