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瑞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1年9月5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
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
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
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
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1)。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
9條第1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