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 告 李鵠餅店即李張富枝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被 告 余怡欣訴訟代理人 房佑璟律師被 告 楊素貞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即楊素貞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複 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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