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念樺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念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蔡念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2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6年8 月16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10月26日以法授矯字 第1070186288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7月24日,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 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