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附民字,107年度,64號
KLDM,107,基簡附民,64,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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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林依惠
被   告 廖素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43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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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