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81號
CYDV,107,訴,681,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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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1號
原   告 凃仁懷
被   告 陳梓睿
      敖囷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 收費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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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