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40號
CYDV,107,訴,440,201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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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40號
原   告 莊義隆即大保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陳靖惠律師
被   告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其中100萬元自106年3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400萬元 自106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107年10月1日當庭以言詞減縮其利息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500萬元,及其中100萬元自106年3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400萬元自 106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43頁反面),核原告所為,應屬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宗聖塑膠有限公司於106年3月,向原告 借款500萬元,由原告於106年3月20日自臺灣企銀戶名為大 保企業行莊義隆帳戶匯出500萬45元予被告;而被告則簽發 支票五紙,合計1,100萬元之支票交付於原告,雙方成立民 法第474條消費借貸契約。嗣原告至金融機構為支票提示時 ,被告所作成之五紙支票皆遭彰化銀行東嘉義分行以存款不 足為由而拒絕提示。準此,原告票款債權自被告發票迄今仍 未能受清償,又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請求,被告皆置之不理 ,爰依票據法律關係,依法請求被告清償支票債務。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1100萬元中之500萬元及其 利息。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3.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前曾提出民事異議狀 辯稱:本件債權債務關係非如原告支付命令之指述等語。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 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原告臺灣企銀存摺內頁匯款明 細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27至33頁),核屬相符,自堪信 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而被告雖提出民事異議狀辯稱本件債 權債務關係非如原告支付命令之指述等詞置辯,然被告對此 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原告有於106年3月20日自臺灣企銀戶 名為大保企業行莊義隆帳戶匯出500萬45元予被告,有臺灣 企銀存摺內頁匯款明細可佐(本院卷第32至33頁),故被告 上開所辯亦無可採。
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 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及第133條亦有 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 一至五之票款金額1,100萬元中之500萬元,及分別自如附表 所示之提示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洵屬有理,應予准許
㈢本件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依職權定金額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 │發票金額 │發票人 │利息起算日 │利率計算 │
│ │ │ │ │ │(提示日翌日)│ │
├──┼─────┼─────┼─────┼────┼───────┼───────┤
│一 │MN0000000 │106 年3 月│100萬元 │宗勝塑膠│106 年3 月31日│按週年利率6% │
│ │ │25日 │ │有限公司│ │ │




├──┼─────┼─────┼─────┼────┼───────┼───────┤
│二 │MN0000000 │106 年4 月│100萬元 │宗勝塑膠│106 年5 月4 日│按週年利率6% │
│ │ │25日 │ │有限公司│ │ │
├──┼─────┼─────┼─────┼────┼───────┼───────┤
│三 │MN0000000 │106 年4 月│100萬元 │宗勝塑膠│106 年5 月4 日│按週年利率6% │
│ │ │25日 │ │有限公司│ │ │
├──┼─────┼─────┼─────┼────┼───────┼───────┤
│四 │MN0000000 │106 年4 月│100萬元 │宗勝塑膠│106 年5 月4 日│按週年利率6% │
│ │ │25日 │ │有限公司│ │ │
├──┼─────┼─────┼─────┼────┼───────┼───────┤
│五 │MN0000000 │106 年4 月│700萬元( │宗勝塑膠│106 年5 月4 日│按週年利率6% │
│ │ │28日 │僅請求其中│有限公司│ │ │
│ │ │ │100萬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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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