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5號
CYDV,107,訴,295,2018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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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5號      
原   告 董林麗雪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王陳幼 
      陳金芒 
      陳世宗 
      陳士鈞 
      陳世旭 
      陳侯玉英
      陳宗修 
      陳宏銘 
      陳淑玲 
      張金石 
      余張英垣
      張英儉 
      莊張英美
      張福財 
      張金珠 
      張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被告「莊張美英」之記載,均更正為「莊張英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關被告「莊張美英」之記載,顯係「莊張 英美」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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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