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5號
原 告 董林麗雪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王陳幼
陳金芒
陳世宗
陳士鈞
陳世旭
陳侯玉英
陳宗修
陳宏銘
陳淑玲
張金石
余張英垣
張英儉
莊張英美
張福財
張金珠
張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被告「莊張美英」之記載,均更正為「莊張英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關被告「莊張美英」之記載,顯係「莊張 英美」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