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93號
CYDV,107,補,393,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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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   告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被   告 賴新發
      林佩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8,176 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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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