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曾仁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文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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