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86號
CYDV,107,補,386,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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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曾仁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文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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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