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59號
CYDV,107,補,359,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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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涂啟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坤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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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