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271號
CYDV,107,聲,271,2018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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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廖俊盛 
相 對 人 名澄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賓棟 
相 對 人 陳富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當事人欄之相對人名澄園藝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賓棟」記載部分,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楊賓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該錯誤不 影響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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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澄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