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甘柯阿珠
相 對 人 甘進登(已死亡)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因於民國 107年6月7日發生車禍、顱內出血,致不能處理事務,為此 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監護人等語。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三、經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相對人已 於民國107年10月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 卷可稽,因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上開規定 ,應裁定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昌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