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89號
CYDV,107,消債更,89,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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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劉嬋娟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 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 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 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雲平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5,02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 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計算式:14人10份43元-1,000元=5,02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 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前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本 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2891號),本院民事執行處就聲請人 民雄郵局之存款306,422 元已核發收取命令,因聲請人所 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未列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 請陳報聲請人對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是否已清償 完畢。
(三)請陳報聲請人於何處就職?每月收入若干?並提出聲請人 收入證明(如提出存摺明細或本年度交易資料等影本)。 若無證明文件或無相關收入,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四)請聲請人陳報是否有領取其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 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 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 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中列有保險費2,000 元部分,請 說明係何種保險?並陳報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 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 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 、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 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 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 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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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