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7年度,145號
CYDV,107,家親聲,145,2018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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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侯清世
相 對 人
兼 下一人
代 理 人 侯欽哲
      侯沁潔
代 理 人 陳瑞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扶養請求為家事非訟事件,此觀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 5 項第12款、第74條規定可明。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 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 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 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之標準徵收費用;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 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侯清世分別請求相對人侯欽哲侯沁潔應按月給 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 萬元、8,000 元,至聲請 人死亡之日止。惟聲請人提起聲請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 本院於107 年9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起訴聲明及補繳裁 判費,並於107 年10月19日當庭諭知聲請人應於5 日內補繳 裁判費2,000 元,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 有本院送達證書、訊問筆錄、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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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