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9號
CYDV,107,司執消債更,9,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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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
聲 請 人 蕭雅芳
代 理 人 沈宜禛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忛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為認可更生方案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 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人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 3項定有明文。揆諸本條文立法意旨,更生方案之內容攸關 債權人之權利變動及債務人之債務履行情形,對債權人之權 益影響甚鉅,為保障債權人之程序權及實體權,並使法院正 確判斷有無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必要,應賦予債權人獲 得一定資訊及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債權人所為之陳述,僅供 法院判斷是否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參考,並無拘束法院 之效力,附此敘明。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及更生方案,業經本院公告揭示於本院牌示處,並合法 送達於各債權人,此有本院公告及送達證明在卷可稽,堪信 為真。是本件債權人均已知悉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 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並得於本件裁定前具狀表示意見,先 予敘明。
二、聲請人更生方案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 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960,924元,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 償3,000元,並自認可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15日 分別電匯予各債權人,共計清償6年,並以1個月為1期,共 計清償72期,清償總金額為216,00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2.17%(詳參附件聲請人更生方案)。三、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且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 決,逕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 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聲請人在未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 本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 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 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 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能重新出發,從而 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履行能力,協助永續性回復信 用。是若還款額度逾越依債務人能力所能負擔之數額過多,



債務人勢必無以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債權人因 實際受償的金額降低,反蒙受實際不利益。因而更生方案是 否合理、可行,應視債務人財產狀況(含現有資力與將來收 入來源)、清償能力及經濟信用等評估,及考量債權人之受 償額度(如「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本條例64條第2項第4款 參照),予以客觀判斷,始不違背前述說明。經查: (一)聲請人自陳任職於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平均 約28,257元,另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領有嘉義縣弱勢兒少生 活扶助每人每月1,969元,共5,907元,合計每月收入 34,164元(計算式:薪資收入28,257元+兒少生活扶助 5,907元=34,164元),經核聲請人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聲請人民國106年8 月至107年2月薪資單據、聲請更生程序時,本院106年12 月21日調查筆錄(詳見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卷, 頁107)等資料,堪信屬實,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4,470元(計算式: 房租5,000元+生活費7,000元+手機費500元+瓦斯費720 元+水電費1,250元=14,470元),另負擔三名未成年子 女扶養費,每月共12,834元(計算式:長子扶養費3,667 元+次子扶養費3,667元+參子扶養費5,500元=12,834元 ),以及父母親扶養費每月3,667元等語。經查,本院前 於107年1月31日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裁定准予聲請 人開始更生程序,其中關於聲請人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之項目及認定數額,與聲請人提列相同,此經本院調閱前 揭案件卷宗查核無訛,應屬真實;三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部分,經查受扶養之長子、次子及參子分別為89、91及 97年次,均未成年應有扶養之必要,長子與次子部分,參 酌財政部賦稅署公告107年度70歲以下扶養免稅額每人每 年88,000元,每人每月扶養費用為7,333元為合理,參子 部分,考量其為97年次,年僅10歲,有較高扶養費用之需 求,故以財政部賦稅署公告107年度70歲以上扶養免稅額 每人每年123,000元計算,扶養費提列每月11,000元尚稱 合理,前揭扶養費再與配偶平均分擔後,聲請人提列共 12,834元,應為合理;父母扶養費部分,前揭裁定認聲請 人父母確有受扶養必要,惟聲請人及其兄弟姊妹共四人應 共同分擔,參酌財政部賦稅署公告107年度70歲以下扶養 免稅額每人每年88,000元,每人每月扶養費用為7,333元 計算,聲請人提列共3,667元(計算式:(7,333元×2人 )÷4人=3,666.5元),自為適當。是聲請人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30,971元(計算式:個人必要支出



項目14,470元+三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2,834元+父母扶 養費3,667元=30,971元)。
(三)經上計算,聲請人每月收入34,164元,扣除期間每月必要 支出為30,971元後,餘3,193元,聲請人願每期提出逾九 成之3,000元供清償,顯已勉力提出還款方案及金額,確 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四)本件聲請人更生方案已盡其償還能力,同前所述,如更生 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聲請人 名下財產未具清算實益,反易致使債權人一無所得,對債 權人同為不利尤甚。且若還款額度逾越聲請人所能負擔之 極限過大,聲請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 ,則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受實質 之不利益,有害於債權人債權之保障與本條例為重建債務 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
(五)本院衡酌前情,認聲請人已提出其最大限度之還款方案及 金額、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該更生方案條件已達 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 件公允且已達盡力清償,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 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 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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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