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原重訴字,107年度,1號
CYDV,107,原重訴,1,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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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余金泉
被   告 郭玫葶
被   告 顏克煜
被   告 岡謹芊
被   告 黃景祥
被   告 莊家維
被   告 呂永華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志政
      劉秀怡
被   告 陳羿捷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勇全
      林愛寧
被   告 江承翰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霈玫
被   告 黃奕翔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黎化饒
被   告 蕭永昇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宗吉
被   告 賴守柏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信全
被   告 何致忠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進文
被   告 関珅耀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関信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就請求被告莊家維江承翰陳霈玫黃奕翔黎化饒蕭永昇蕭宗吉賴守柏賴信全何致忠何進文関珅耀関信芳等人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1,6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部分,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8,08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余金泉因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11號、107 年度訴 字第251 號被告郭玫葶顏克煜岡謹芊黃景祥呂永華陳羿捷等人所涉犯之傷害致死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請上列被告與呂永華之法定代理人呂志政劉秀怡 【註: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誤載為「劉秀宜」】及 陳羿捷之法定代理人陳勇全林愛寧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 下同)1,66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7 年 7 月31日以107 年度原附民字第7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二、查原告於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11號、107年度訴字第251號 傷害致死案件所提起之107 年度原附民字第7 號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於當事人欄內無記載被告莊家維江承翰陳霈玫黃奕翔黎化饒蕭永昇蕭宗吉賴守柏賴信全、何 致忠、何進文関珅耀関信芳之姓名。本院107年度原附 民字第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僅係將被告郭玫葶、顏 克煜、岡謹芊黃景祥呂永華呂志政劉秀怡【註: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記載為「劉秀宜」】、陳羿捷陳勇全林愛寧部分,移訟本院民事庭審理。至於被告莊家維、江 承翰、陳霈玫黃奕翔黎化饒蕭永昇蕭宗吉賴守柏賴信全何致忠何進文関珅耀関信芳部分,則非屬 10 7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當事人, 即非上揭裁定效力所及。
三、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項移 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 項規 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 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為訴 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請求 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 費之義務。查本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原告始 具狀載明被告莊家維江承翰陳霈玫黃奕翔黎化饒蕭永昇蕭宗吉賴守柏賴信全何致忠何進文、関珅 耀、関信芳之姓名,於107年10月23日始向本院民事庭提出 民事追加起訴狀,請求上列被告及原列被告郭玫葶顏克煜



岡謹芊黃景祥呂永華陳羿捷等人連帶賠償原告1,66 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依前述說明,原告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 範圍即被告莊家維江承翰陳霈玫黃奕翔黎化饒、蕭 永昇、蕭宗吉賴守柏賴信全何致忠何進文関珅耀関信芳之部分,無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免納裁判費之 適用,原告即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爰諭知原告應就請求被 告莊家維江承翰陳霈玫黃奕翔黎化饒蕭永昇、蕭 宗吉、賴守柏賴信全何致忠何進文関珅耀関信芳 等人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1,6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部分,於五 日內補繳裁判費158,08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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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