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楊 允 住嘉義縣○○市○○里0鄰○○0○0號
楊金松 住嘉義縣○○市○○里0鄰○○0○0號
楊勝強 住嘉義縣○○市○○里0鄰○○0○0號
上三人送達代收人 林淑如
住嘉義市○○路000號5樓1
被上訴人 楊甲 住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弄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19,078元(41001101.323705
11013),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