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07號
CYDV,106,訴,507,2018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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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盧信忠  住嘉義市○○里○○○街00號
被上訴人  王吳燕  住嘉義市○○路○段000巷00號
      吳南村  住嘉義市○○路○段000號
      吳志聖  住嘉義市○○路○段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 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8,74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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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