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盧信忠 住嘉義市○○里○○○街00號
被上訴人 王吳燕 住嘉義市○○路○段000巷00號
吳南村 住嘉義市○○路○段000號
吳志聖 住嘉義市○○路○段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 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8,74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