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44號
CYDM,107,附民,344,2018103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44號
原   告 陳巧合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
被   告 郭靜瑤
      蘇皇嘉
      蘇孝鵬
      郭岳霖
      周蘭欣
      蕭偉德
      林奕成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訴字第340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