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庭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庭維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侯庭維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107年度嘉簡字 第313號、107年度嘉簡字第339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84號 ),有上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 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