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朴交簡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振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7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官振源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列「107 年9 月 20日」應更正為「107 年7 月20日」及第10列「升毫克」應 補充更正為「升1.29毫克」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爰審酌酒後駕車為近年交通事故發生之主因,影響國民身體 、生命、財產至鉅,酒後不開車之觀念,亦經主管機關透過 各傳播媒體長期宣導,應為社會大眾所共知,被告仍置若罔 聞,於酒後吐氣之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29毫克,已不能正 常操控車輛安全駕駛之情形下,猶貿然開車上路,罔顧個人 及往來大眾行車安全,殊有不該。兼衡被告酒後駕駛自小客 貨車之危險性相較兩輪機車為高,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 每公升1.29毫克,酒醉程度非輕,確實亦因酒後反應不及而 追撞前車,致前車乘客受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酒 駕行為已對公眾行車安全造成實害,犯罪情節難認輕微。惟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賠償前車車主車損費用 ,與前車車主達成調解,足徵悔意,另依其戶籍資料記載及 警詢中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職業工,經濟勉 持,尚有植物人之父親需其照顧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7384號
被 告 官振源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里○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官振源於民國107年9月20日17時30分許至20時30分許,在嘉 義縣鹿草鄉馬稠後工業區內飲用威士忌酒後,竟於同日20時 50分許,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15分許,行經鹿草鄉鹿草村 18鄰鹿草路51號前時,因不勝酒力,致追撞同向前方停等紅 燈由張旭峰所駕駛搭載兒童張○雅、張○妮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張○雅、張○妮受傷(未據告訴 )。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前往嘉義長庚醫院對官振源施以 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22時5分許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毫克。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官振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白承認, 核與證人張旭峰、張○雅、張○妮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且 有酒精濃度檢測單、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一)、(二)、交通事故現場照片、診斷證明書、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嘉義縣鹿草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在卷可資佐 證,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檢 察 官 柯文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汪建宏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