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柏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
469、4821、5283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柏州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蔡柏州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行徑,與財產犯罪之 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 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帳戶,雖無引發他人萌生 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幫助犯 罪之本意,竟基於幫助他人詐騙金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 106年12月5日某時,在嘉義市○○路○○○號全家便 利商店嘉義南京店內,將其所申設之大眾商業銀行(大眾商 業銀行於107年1月1日併入元大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改為南嘉義分行)帳號814-○○○○○○○○○○○○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超商店到店之方式,寄至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福爵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取貨人為「 楊天成」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此方法幫助他人從事財產 犯罪。該名「楊天成」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蔡柏州上開 帳戶資料後,即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由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分別向附表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附 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年 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下稱「ATM」),匯款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至蔡柏州上開帳戶內,均遭詐欺集團成年成員 以提款卡提領一空。
二、案經徐華佑、胡淑惠、林金燕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 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賴雅娟、宋羽涵訴由彰化縣 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及何韋訴由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被告蔡柏州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改 行簡式審判程序,故證據調查依法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
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徐華佑、胡淑惠、林金燕、賴雅娟、宋羽涵、何韋於警詢 時之供證情節相符,並有被告上開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 戶往來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寄貨單照片、A TM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在卷可考,足徵被告上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 信。被告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交付行為,使詐欺集團成 年成員詐得告訴人徐華佑、胡淑惠、林金燕、賴雅娟、宋羽 涵、何韋之財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 規定,從一重就告訴人何韋部分處斷。又被告所為既屬幫助 犯,乃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予以減輕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卷證審酌被告前無犯罪之紀 錄;高職畢業;已婚、生有一女二子;業工;各告訴人損失 之金額;被告犯後除能坦承犯行外,且已與5名告訴人和解 並賠償損害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律條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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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施行詐術方式│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
│號│ │去電時間 │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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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韋 │106年12月8日│謊稱先前網路│106年12月8日 │1萬8985 │
│ │ │17時30分 │購物快遞簽單│ 18時27分 │ │
│ │ │ │有誤,需依其│同日18時36分 │1萬0985 │
│ │ │ │指示操作ATM │ │ │
│ │ │ │,始能避免自│同日18時50分 │985元 │
│ │ │ │動扣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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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賴雅娟│106年12月8日│謊稱先前網路│106年12月8日 │2萬9985元 │
│ │ │18時30分 │購物下單有誤│18時47分 │ │
│ │ │ │,需依其指示│ │ │
│ │ │ │操作ATM,始 │ │ │
│ │ │ │能取消訂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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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胡淑惠│106年12月8日│謊稱先前網路│106年12月8日 │2萬9989元 │
│ │ │18時13分 │購物出錯,需│19時4分 │ │
│ │ │ │依其指示操作│ │ │
│ │ │ │ATM,始能退 │ │ │
│ │ │ │還款項。 │ │ │
├─┼───┼──────┼──────┼───────┼─────┤
│4 │林金燕│106年12月8日│謊稱先前網路│106年12月8日 │9989元 │
│ │ │18時0分 │購物轉帳系統│ 19時8分 │ │
│ │ │ │出錯,需依其│106年12月8日 │6123元 │
│ │ │ │指示操作ATM │ 19時10分 │ │
│ │ │ │,始能取消扣│ │ │
│ │ │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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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宋羽涵│106年12月7日│謊稱先前網路│106年12月8日 │1萬6858元 │
│ │ │17時302分 │超商取貨時,│19時18分 │ │
│ │ │ │簽單有誤,需│ │ │
│ │ │ │依其指示操作│ │ │
│ │ │ │ATM,始能取 │ │ │
│ │ │ │消連續扣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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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徐華佑│106年12月8日│謊稱先前網路│106年12月8日 │1156元 │
│ │ │19時0分 │購物重複訂購│19時30分 │ │
│ │ │ │,需依其指示│ │ │
│ │ │ │操作ATM,始 │ │ │
│ │ │ │取消訂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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