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07年度,1327號
CYDM,107,嘉交簡,1327,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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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孟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1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孟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爰審酌酒後駕車為近年交通事故發生之主因,影響國民身體 、生命、財產至鉅,酒後不開車之觀念,亦經主管機關透過 各傳播媒體長期宣導,應為社會大眾所共知,被告仍置若罔 聞,於酒後吐氣之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9毫克,已不能正 常操控車輛安全駕駛之情形下,猶貿然騎車上路,罔顧個人 及往來大眾行車安全,殊有不該,惟念被告酒後騎乘機車之 危險性相較客貨車為低,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本件幸 未肇事即遭警查獲,尚未對公眾行車往來安全造成實害,兼 衡其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89毫克之酒醉程度非低,本次酒駕 初遭查獲,另依其戶籍資料記載及警詢中自陳:高職肄業之 智識程度,未婚,業工,經濟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606號
被 告 蕭孟宗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市○區○○里○○街000巷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孟宗明知飲用酒類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民國107 年9月16日凌晨2時許至同日凌晨3時許,在嘉義市之某朋友 住處內飲用啤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然 其竟仍不顧公眾之交通安全,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於飲酒 結束後,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 駛。惟於同日凌晨3時許,其騎車行經嘉義縣○○鄉○○村 ○○○00○00號前時,因行車動向不穩而經執行巡邏勤務之 員警予以攔檢盤查後,為警發現蕭孟宗於騎車前曾有飲用酒 類之情事,進而對其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凌晨3 時1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之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89毫克 (MG/L)。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孟宗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民雄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縣 警察局民雄分局偵辦公共危險現場處理調查表、受稽查人漱 口確認單、嘉義縣○○○○○○○道路○○○○○○○○○ ○○○○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各1份及查 獲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檢察官 侯 德 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 淑 芬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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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