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7年度,7號
CYDM,107,侵附民,7,2018102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A男(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A男之父(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A男之母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被   告 陳泰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2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A男對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20號,被告甲○○妨害性 自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 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