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2號
NTDV,107,重訴,52,2018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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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墜文治即林塗之繼承人
      林仁又即林塗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育珉即林塗之繼承人
被   告 卓秋雄
      田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 4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4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0,299元,此裁定已於107年9月11 日寄存送達原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林育珉即林塗之繼承人所 在之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鯉潭派出所,有該裁定及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 1份、本院答詢表5份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育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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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