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被 告 鐘惠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拆屋還地等訴訟,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7,632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1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 107 年9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惟原 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 ,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