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7年度,9號
NTDV,107,消債聲,9,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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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東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張乃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復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莊東陽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 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 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前因消 費者債務清理,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以107 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9 號裁定免責,並於107 年9 月19日確定在案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三、經查:債務人於107 年2 月12日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清算, 本院於107 年6 月15日以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4 號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債務人復經本院於107 年 8 月21日以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 號裁定債務人免責確 定在案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消債清字 第4 號、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 號等卷宗查明屬實,是 以債務人主張其業經本院裁定免責確定乙情,堪信為真實。 從而,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 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自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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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